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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4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4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1号

被处罚单位:**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龙孔镇******131号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83****986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01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秦**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龙孔镇******131号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400,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证载明的限量200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20250108日)1份,证明20250108日执法检查时,秦**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龙孔镇*****131号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 数量 400 件, 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证载明的限量200件。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丰都县龙孔镇*****131号零售 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 400 件,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证载明的限量200件。

证据三: 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在丰都县龙孔镇*****131号零售店 存放烟花爆竹数量400件。

证据四: 书证4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丰都县龙孔镇金台村委会证明1份,身份证明1份。证明秦**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烟花爆竹有许可手续、本人身份情况,家庭生活困难属实。                                                     

     **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龙孔镇*****131号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400 件,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证载明的限量200件的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65 号令)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 竹品种和数量, 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65 号令)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零售经  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决定对秦**烟花爆竹零售店从轻处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内缴至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 310001512920000134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内向丰都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内依法向涪陵区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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