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3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3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1号
被处罚单位:秦**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址 : 重庆市丰都县龙孔镇******131号 邮政编码 :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职务 :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 183****986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0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秦**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龙孔镇******131号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400件,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证载明的限量200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
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01月08日)1份,证明2025年01月08日执法检查时,秦**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龙孔镇*****131号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 数量 400 件, 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证载明的限量200件。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丰都县龙孔镇*****131号零售 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 400 件,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证载明的限量200件。
证据三: 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在丰都县龙孔镇*****131号零售店 存放烟花爆竹数量400件。
证据四: 书证4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丰都县龙孔镇金台村委会证明1份,身份证明1份。证明秦**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烟花爆竹有许可手续、本人身份情况,家庭生活困难属实。
秦**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龙孔镇*****131号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400 件,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证载明的限量200件的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65 号令)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 竹品种和数量, 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65 号令)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零售经 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决定对秦**烟花爆竹零售店从轻处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处以罚款的,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缴至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 征缴专户),账号 310001512920000134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依法在 60 日 内向丰都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 月 内依法向涪陵区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