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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586D/2023-00007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586D/2023-00007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江池镇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
2.实施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
执法证号 |
郎华锋 |
22003099192 |
向晓波 |
22003097181 |
程洪秀 |
22003097191 |
刘光华 |
22003097190 |
代世香 |
22003097204 |
罗小春 |
22003097193 |
何燕芯 |
22003097231 |
秦郡鑫 |
22003097183 |
周 燕 |
22003097182 |
郎启云 |
22003097194 |
二、执法职责
对农业、农机、畜牧、林政、水保水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市容、生态环境、卫生计生、环境卫生、文化旅游、民政、安全生产、消防监督、劳动及社会保障范围内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执法权限
根据授权或委托,对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农林水利、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文化旅游、民政管理、消防监督、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罚款等查处。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1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5.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6.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7.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18.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19.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2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2.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2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668006 023-70668023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