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都县社坛镇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社坛府发〔2020〕50号
各村(居)、镇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社坛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其长期良性运行,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健委《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利技术岗监管责任、供水企业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国家投资、地方配套资金共同建设,自交付之日起全权由受益村或用水协会管理,维护长期使用。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水厂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每月至少走访一次镇集中式供水厂(社坛自来水厂、永兴水厂、高灌水厂、杨柳冲水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运行管理单位是水厂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村委要切实加强管理员的管理,及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水利技术岗位责任人,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运行监督。
第二章 运行费用的筹集和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价格构成包括电费、正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者工资等费用。价格产生办法,由涉及村组与水厂根据实际供水费用测算,按照县指导文件,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供水能力在500m3/d以上集中供水企业按县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执行。
第五条 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公开、收支账簿要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供水企业水厂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供水企业、水厂成立供水管理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用水协会供水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村民认可的办法产生,并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专门负责管理站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供水。供水企业按照行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供水企业、水厂水源地周围5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划定管护范围,防止污染。
第八条 供水企业、水厂必须保证管理房、机电设备、管网、水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使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 供水企业、水厂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
第十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能私自抬高,更不能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四章 水厂管理人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对确定的管理人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人本人操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管理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人要接受社坛镇农村饮水管理小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没有接受培训的管理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人要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人负责厂房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水源。
第五章 工程设备运行的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水厂要及时上报乡镇。同时,按维修责任范围由责任方及时向镇农服中心说明情况,并承诺设备恢复供水运行的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镇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站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由村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水利技术岗位责任人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监督、督促、指导辖内各水厂、村用水协会完成水厂安全、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调度、协调镇内用水,化解农村饮水矛盾,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正常运行。
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