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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54 [ 发文字号 ] 丰都减委〔2024〕7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 发布日期 ] 2024-07-04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54
[ 发文字号 ] 丰都减委〔2024〕7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 发布日期 ] 2024-07-04

丰都县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丰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丰都县减灾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防范化解丰都县水旱灾害风险,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丰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丰都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包含江河洪水、内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等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包含干旱、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实行部门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4)坚持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

1.5 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干旱等级灾害划分为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四级(见附件2)。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丰都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丰都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下,以及丰都县减灾委员会(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防指的日常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和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情况;统筹协调全县水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制定防汛抗旱规划,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水旱灾害调查与评估;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2.2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各乡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和突发洪、旱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对本辖区水库、山坪塘、堤防工程、水闸、堰坝、水电站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排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本级防汛抗旱预案和山洪灾害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负责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机构及职责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县级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专家库,配备各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以便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应急处置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专家组为分析会商和现场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指导。

2.5 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求,充分发挥上下联动、军地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机制。

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市级驻丰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政府协调处理。需要驻丰武警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减灾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丰都县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内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水库溃坝、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水利、气象、规资等部门提供的预测,加强水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各防指部门或乡镇(街道)进行系统分析,界定出本行业领域或辖区的风险区域,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落实管控措施。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气象水利信息

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不断提高预报精度,尽可能延长预报时效,对重大气象灾害开展气象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办。水利部门应加强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对重大水利灾害做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办。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根据洪水大小加密监测频次,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重要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县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县防办。

3.2.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涉水在建工程、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塘堰、渠道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县防办和县水利局。汛期当水库(水电站)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水利局报告。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向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上报1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3 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洪涝、干旱灾险情发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核实灾险情,第一时间报送县委县政府、县防办、县城运中心;县防办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

洪涝灾害每24小时须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干旱灾害至少每10日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3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除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在汛前落实党政领导“双值班”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完成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建立健全全县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3)工程准备。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水利水电建设等工程建设,做好安全度汛和应急供水准备。本辖区内所有水利工程,应做好溃坝、溃堤的风险评估。

(4)预案准备。按照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配置、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以备应急所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共网络,建设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并与各级政府应急平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7)督查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对发现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抗旱管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进入汛期、旱期,县、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3.4 预警分类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内涝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五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见附件3)。

3.4.1江河洪水预警

(1)发布江河洪水红色预警: 水利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或预计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干流丰都段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长江干流丰都段与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主要支流同时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2)发布江河洪水橙色预警:水利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或预计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主要支流发生 20年一遇以上、50 年一遇以下洪水;或长江丰都段、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等同时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 年一遇以下的洪水;或除长江、龙河、渠溪河、碧溪河外沿江河乡级以上城镇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3)发布江河洪水黄色预警:水利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或预计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主要支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 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县城有可能发生超警戒洪水。

(4)发布江河洪水蓝色预警:水利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或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或重点集镇可能发生超警洪水。

县水利局做好长江寸滩站、涪陵清溪场站截面信息,石板水电站水库、鱼剑口电站水库下泄流量信息的接收工作及渠溪河、碧溪河、包鸾河站点水文信息测报工作,及时向县、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为发布预警信息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

3.4.2山洪灾害预警

(1)发布山洪灾害红色预警: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5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将出现250mm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降雨3小时已达150mm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2)发布山洪灾害橙色预警: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10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将出现150mm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3小时降雨已达 100 mm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3)发布山洪灾害黄色预警: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5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将出现100mm以上的降雨过程;或者3小时降雨已达 50 mm以上且可能持续降雨。

(4)发布山洪灾害蓝色预警: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5个乡镇(街道)将出现50mm以上的降雨过程。

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县水利局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县气象局做好降雨监测预报工作,县水利局加强山洪灾害预警平台建设和资源共享,并及时向县防办报送。  

 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频次,加强动态巡逻。受山洪灾害威胁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和有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群众发出预警信号,实现果断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3.4.3城市内涝灾害预警

(1)发布城市内涝灾害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城市内涝灾害,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红色城市内涝灾害预警。

(2)发布城市内涝灾害橙色预警:可能发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城市内涝灾害,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橙色城市内涝灾害预警。

(3)发布城市内涝灾害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城市内涝灾害,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黄色城市内涝灾害预警。

(4)发布城市内涝灾害蓝色预警:可能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城市内涝灾害,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蓝色城市内涝灾害预警。

县住建委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应及时根据气象预报和实时降雨情况,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和发布范围,并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机构报送监测预警信息。

3.4.4干旱灾害预警

(1)发布干旱灾害红色预警: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9万人)以上。

(2)发布干旱灾害橙色预警: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6万人)以上。

(3)发布干旱灾害黄色预警: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3万人)以上。

(4)发布干旱灾害蓝色预警: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1.8万人)以上。

县气象局应做好气温、降雨、人工增雨、墒情等信息监测预报,县水利部门应做好江河来水、工程蓄水等信息监测预报,农业部门应做好农情等信息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县、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机构发布相关信息。

3.4.5供水危机预警

(1)发布供水危机红色预警:全县多数地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3万人以上。

(2)发布供水危机橙色预警:县城规划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1万人以上。

(3)发布供水危机黄色预警:3个重点场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3000万人以上。

(4)发布供水危机蓝色预警:5个一般场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1000人以上。

当供水水源、供水设施等因灾导致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有关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报县政府批准后,县防指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授权县防指发布,必要时可由县防指直接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 预警行动

(1)会商研判:红色预警由县长主持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橙色预警,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黄色预警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蓝色预警由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通讯三大运营商、广播、电视台、户外电子视频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高风险区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县防办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办和县委县政府,并通知防指各成员单位。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行动: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加密监测频次,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及时发布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重点对内涝点、隧道、车库、地下商场、水源工程等重要部位进行排查、整治,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做好启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准备以及经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乡镇(街道)主要行动:接到预警信息的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预警行动可结合实际,参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3.7 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县防指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长江干流或龙河、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现期为5-10年的洪水。

(3)乡镇(街道)所在河段发生一般洪水,堤防出现险情,个别乡镇(街道)发生洪涝灾害。塘、堰等发生或可能溃坝或小(二)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4)洪水造成镇域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000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人以下,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6)5个以上乡镇(街道)12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且预计降雨持续的。

(7)发生轻度干旱。

(8)5个以上一般场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1000人以上。

(9)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防办主任组织会商,认定达到启动标准,报县防指副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防指指挥长和市防指报告。

4.2.2响应措施

受灾乡镇(街道):

(1)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赴灾区一线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2)乡镇(街道)按职责承担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堤坝防汛查险、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险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上报县防办;

(3)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县级层面:

(1)县防办主任在县应急管理局坐镇指挥,调度事发地乡镇(街道)灾险情及应对措施情况;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县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2)县防办组织会商研判,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同时将情况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协调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做好抗洪抢险、应急送水的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5)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县防指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长江干流或龙河、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现期为10-20年的洪水,或预报长江丰都段超警,或县城城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或3个镇级以上城镇发生或可能发生超警洪水。

(3)除长江干流或龙河、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道的一般支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或重点乡镇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小(二)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小(一)型水库、县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4)洪水造成县级交通干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或受影响人口1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6)5个以上乡镇(街道)12小时降雨量达100mm以上或10个以上乡镇(街道)6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且预计降雨持续的。

(7)发生中度干旱的。

(8)3个重点场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3000人以上。

(9)发生其他较大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会商,认定达到启动标准,报县防指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4.3.2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受灾乡镇(街道):

(1)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

(2)安排本乡镇(街道)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做好居民房屋及重要设施保护、群众转移安置等有关工作。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抓实“何时转、转移谁、谁组织、转到哪、如何管”五个关键环节,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县级层面:

(1)县防指副指挥长在县城运中心坐镇指挥,调度事发地乡镇(街道)灾险情及应对措施情况;县防办主任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专家组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县城运中心集中办公,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3)县防指及时调度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应急送水,必要时请求市级专家、队伍、物资、装备增援。

(4)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跨权限时请求市防指协调。

(5)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

(6)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7)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县防指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发生或可能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 年一遇以下(即20年一遇≤洪水重现期<50 年一遇)的洪水,或多个镇级以上城市发生或可能发生超保洪水。

(3)长江干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小(一)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大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4)洪水可能造成渝利铁路丰都段、G50高速公路丰都段和长江丰都段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或受影响人口5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6)5个以上乡镇(街道)12小时降雨量达200mm以上,或10个以上乡镇(街道)12小时降雨量达150mm以上。

(7)发生严重干旱的

(8)县城规划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1万人以上。

(9)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启动Ⅱ级响应同时报请市防指。

4.4.2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受灾乡镇(街道):

(1)及时按规定将当地防汛(抗旱)救灾情况向县防指报告;

(2)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在前线指挥部等候通知,应急办负责人或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前线指挥部听候调遣;待县级现场指挥机构进驻后移交指挥权。

(3)提供附近重要设施、居民房屋分布状况;

(4)安排物资搬运队做好一线防汛抗旱物资、食品、饮水等后勤保障。

县级层面:

(1)由县防指指挥长在县城运中心坐镇指挥,调度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现场指挥部灾险情及应对措施情况;县防指副指挥长率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监测预警、现场抢险救援、救援专家、后勤保障、医疗卫生、新闻宣传、善后处置等8个工作组(见附件5)。

(2)每天通过县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汛(旱)情通告,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3)制定专项应对指挥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请求市防指指导抢险救灾。

(4)县防指请求市级专家、队伍、物资、装备增援,按程序申请部队支持抢险救灾。

(5)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跨权限时请求市防指协调。

(6)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7)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8)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9)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10)在重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5  I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县防指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发生或可能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长江干流与龙河、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支流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或预报长江发生流域性超保洪水。

(3)长江干流丰都段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大中型及重要小(一)型水库可能发生溃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可能造成渝利铁路丰都段、G50高速公路丰都段和长江航道丰都段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出现或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或受影响人口1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6)5个以上乡镇(街道)12小时降雨量达250mm以上;或10个以上乡镇(街道)12小时降雨量达200mm以上,造成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7)发生特大干旱。

(8)全县多数地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3万以上。

(9)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政府县长组织会商,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请市防指。

4.5.2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受灾乡镇(街道):随着受灾人员的增加,受灾乡镇(街道)应领导和工作人员全员出动,进一步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县级层面:

(1)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在县城运中心坐镇指挥,调度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现场指挥部灾险情及应对措施情况。县防指指挥长率县防指副指挥长(或专项应对指挥部安排的其他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待市级现场指挥机构进驻后移交指挥权。

(2)县委、县政府、县防指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积极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周边区县参与救灾;

(3)配合市防指完成防汛(抗旱)救灾、居民房屋及重要设施保护、群众转移安置、现场医疗救助、遇难人员善后、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4.6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灾险情形势变化,宣布启动响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调整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响应。

4.7 后期处置

4.7.1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水旱灾害发生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对灾区进行消毒,防止洪水过后大规模的疫情暴发。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

灾后重建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4.7.2 社会救助

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倡导社会捐赠救助,由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开展捐赠活动,并及时将收到的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水旱灾害事件影响的群众。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4.7.3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7.4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和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丰都县应对水旱灾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围绕监测预警、值班调度、处置救援关键环节,探索建立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的排查监测、研判预警、信息接报、力量调动、现场指挥部建设、现场处置、调查评估、救灾工作等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为防汛抗旱救灾提供制度保障。

5.2 应急通信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要牵头负责协调电信、网通、移动、联通等通信单位做好灾情发生后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建立专业的通信应急保障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保障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设备。水旱期正常情况下使用电信、网通、移动、联通等公共通讯网络。公共通讯网络无法实施通信保障时,通讯部门应开通战备通讯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紧急情况启动防汛抗旱卫星通讯系统。

5.3 队伍物资保障

应急部门牵头建立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指挥和救援战斗、救援保障、灾后重建、专家咨询5支队伍。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制度,全面提升抗洪抢险救援水平,为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水旱灾害提供保障。

应急部门牵头建立完善县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乡镇(街道)储备满足灾害先期处置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装备;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储备专业化的防汛物资装备,逐步形成全县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度等管理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县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易旱地区、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县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委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地将人员输送到指定的地点。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县、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要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后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进入灾区,抢救、转运、医治伤病员,加强灾区饮用水安全监督监测;紧急调用灾区所需药品和器械;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

5.6 电力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8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各乡镇(街道)也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9 社会动员保障

由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5.10 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6 宣传培训演练

6.1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法律法规和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水旱灾害意识和防洪抗旱减灾意识。

6.2培训

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应通过编印发放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

6.3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汛前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联动处置、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防办每3年至少开展1次由多部门联合参与的防汛抗旱综合性演练,洪旱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针对性地进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县防办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要求,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每5年组织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应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业和地区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办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6月28日印发的《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丰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抗旱抢险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中违反《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附件:1.应急响应流程图

2.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3.预警分级标准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5.县级防汛抗旱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6.防汛抗旱后方指挥部组成人员及任务

7.县防汛抗旱通讯录

8.县防汛抗旱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9.名词术语解释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一、洪涝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洪水灾害(I级)包括:

(1)出现或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2)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发生或可能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长江干流丰都段与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支流同时发生或可能同时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3)长江干流丰都段堤防可能发生垮塌,或长江干流丰都段北岸漫坝;

(4)大中型水库或重要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可能造成渝利铁路丰都段、G50高速公路丰都段和长江航道丰都段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洪水灾害(II级)包括:

(1)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5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2)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发生或可能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 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3)龙河干流丰都段堤防可能发生垮塌;或长江干流丰都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雪玉洞、九溪沟大桥、马良大桥封孔;

(4)小(一)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大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5)洪水可能造成渝利铁路丰都段、G50高速公路丰都段和长江丰都段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渠溪河、包鸾河沿途乡镇发生漫堤。

较大洪水灾害(III级)包括:

(1)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2)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除长江干流或龙河、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道的一般支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或重点乡镇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

(4)小(二)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小(一)型水库、县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5)洪水造成县级交通干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碧溪河沿途乡镇发生漫堤。

一般洪水灾害(IV级)包括:

(1)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000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人以下,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2)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现期为5年以下洪水;

(3)乡镇(街道)所在河段发生一般洪水,堤防出现险情;

(4)塘、堰等发生或可能溃坝或小(二)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5)洪水造成镇域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二、干旱分级

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9万人以上);

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6万人以上);

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万人以上);

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8万人以上)。

附件3

预警分级标准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报市政府批准县政府发布或县政府授权县防指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授权县防指发布,必要时可由县防指直接发布。

(一)红色预警

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水利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或预计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干流丰都段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长江干流丰都段与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主要支流同时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5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将出现250mm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降雨3小时已达150mm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3.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9万人)以上。

4.全县多数地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3万人以上。

5.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特别重大(红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二)橙色预警

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水利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或预计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主要支流发生 20年一遇以上、50 年一遇以下洪水;或长江丰都段、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等同时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 年一遇以下的洪水;或除长江、龙河、渠溪河、碧溪河外沿江河乡级以上城镇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10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将出现150mm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3小时降雨已达 100 mm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3.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6万人)以上。

4.县城规划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1万人以上。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重大(橙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三)黄色预警

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水利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或预计长江干流丰都段或龙河丰都段、渠溪河、碧溪河主要支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 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县城有可能发生超警戒洪水。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5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将出现100mm以上的降雨过程;或者3小时降雨已达 50 mm以上且可能持续降雨。

3.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3万人)以上。

4.3个重点场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3000万人以上。

5.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较大(黄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四)蓝色预警

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水利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或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或重点集镇可能发生超警洪水。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5个乡镇(街道)将出现50mm以上的降雨过程。

3.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1.8万人)以上。

4.5个一般场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受影响人口1000人以上。

5.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一般(蓝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附件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联系防汛抗旱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市防指、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市防汛抗旱政策法规,拟订本级防汛抗旱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事务中心、武警丰都中队、丰都海事处、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重庆丰都供电公司。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承担县应对较大级水旱灾害现场指挥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参与重大级以上水旱灾害前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临灾会商和灾情统报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防汛抗旱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水旱灾害防御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水旱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长江丰都段、龙河丰都段、中小河流、山洪灾害点的水情适时预警信息。

(3)县气象局:负责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县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县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4)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

(5)县人武部:负责指挥全县应急民兵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协调驻丰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6)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的审批。

(7)县经济信息委: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协助防汛抗旱信息的通信资源调度。负责协调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应急用电。

(8)县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9)县交通运输委: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配合协助铁路部门处置因洪涝灾害造成铁路交通事故及水毁铁路交通设施的应急抢险工作。

(10)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因自然水旱灾害引发的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11)县商务委:组织和协调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运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自然灾害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商贸服务业志愿者参与抢险救援的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中央和市级下拨防汛抗旱资金的管理拨付,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

(13)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14)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全县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15)县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制定丰都县城区排涝应急预案,负责城镇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洪安全和城市内涝防范应对工作。负责所辖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负责组织全县城市管理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16)县农业农村委:落实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的方针政策,收集报送全县农村农业旱情工作;负责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指导,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7)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卫生应急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建立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饮用水卫生检测,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指导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杀虫消毒等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灾区环境卫生,尽力消除发生传染病疫情的风险隐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医疗防护、急救药械、消杀物资等需求清单。

(18)县教委:负责制定全县学校防汛抗旱防灾减灾相关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系统防洪防暑安保工作。

(19)县文旅委: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负责旅游景区防洪防暑工作。

(20)县科技局:负责全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各行业部门开展水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全县重点水工程防震减灾能力建设。

(21)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2)武警丰都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23)丰都海事处:配合收集长江丰都段的雨情和洪水预报;负责汛期长江干线丰都段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水情通报,开展预警宣传,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长江干线丰都段因洪水引发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

(24)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企业开展对所属重点项目设施防汛安全检查,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25)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电力保供和灾后电力复建,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5

县级防汛抗旱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及职责分工

县防指视情在防汛抗旱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公安局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灾害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抢险救援有关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监测预警组。由县水利局牵头,县气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主要职责:对灾情发生地及周边的水情、雨情及地质灾害情况进行监测预警,跟踪分析发展趋势,及时发布预警。划定安全范围,为灾害险情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现场抢险救援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水利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丰都海事处、县经济信息委、县人武部和电力、供水、供气、事发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及县应急专家组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生产自救;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

4.救援专家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事发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及县应急专家组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气象预测和现场险情、地形地势、现有条件会商研讨,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经过商讨进一步确定行之有效的救援行动方案。

5.后勤保障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文旅委、县应急管理局、武警丰都中队和电力、供水、供气、事发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灾民、抢险救援及灾情调查人员的食宿、办公等后勤保障;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地将人员输送到指定的地点。及抢险救援装备与物资、交通、通信、水电气等保障。

6.医疗卫生组。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当地乡镇(街道)、县红十字会、当地各医疗机构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组织、派遣、管理;在灾区开设移动医院和医疗点;组织医疗机构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救治和转运后送,对伤病员和灾民进行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紧急调用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对灾区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加强灾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负责国家、市、县外和部队卫生应急队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7.新闻宣传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新闻办、事发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和新闻监督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准确及时宣传报道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8.善后处置组。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信访办、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气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专家组、事发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安置受灾群众,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抚;负责救灾物资使用管理;负责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保险理赔有关工作。及灾情调查工作,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提交灾害调查评估报告。



防汛抗旱后方指挥部组成人员及任务

指挥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在县城运中心坐镇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县防指指挥长在县城运中心坐镇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县防指副指挥长在县城运中心坐镇指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防办主任在县应急管理局坐镇指挥。

成员:值班县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城运中心、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防汛抗旱专家。

职责:及时传达贯彻市级批示要求、落实现场指挥部需求指令,负责统筹保障调度,负责市级部门衔接、技术支持、扩大支援、舆情监控、新闻发布、信息流转。

一、综合调度组:县应急管理局值班领导牵头,县应急管理

局、县城运中心、县水利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气象局、防汛抗旱专家。

主要职责:及时传达贯彻市级批示要求、落实现场指挥部需求指令;负责统筹保障调度,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通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单位赶赴现场履职;组织会商研判;调拨救援队伍,救援装备,专家队伍;与市级部门衔接,对接一线和现场指挥部,及时汇总并汇报水情、旱情、灾情、救援情况等。

二、新闻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

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水利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      

主要职责:负责舆情监控、新闻通稿审定、新闻发布。


附件8

县防汛抗旱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所在单位

专业

职称

单位固定电话

1

汪贵亿

丰都县水利局

水利

高级工程师

023-70715359

2

刘 涛

丰都县水利局

水利水资源

工程师

023-70693532

3

陈海洪

丰都县水利局

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高级工程师

——

4

雷仕伦

丰都县水利局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工程师

023-70715343

5

陈朝银

丰都县住房城乡建委

农田水利工程

工程师

——

6

秦小林

丰都县供电公司

运检

高级工程师

023-70653741

7

尹锋

丰都县供电公司

安监

工程师

023-70653963

8

邱思忠

丰都县地质环境监测所

地质

高级工程师

——

9

谷海华

丰都县地质环境监测所

地质

高级工程师

70702517

10

刘成金

丰都县气象局

地面观测

工程师

023-70606836

11

武文婧

丰都县气象局

天气预报

工程师

023-70606836


附件9

名词术语解释

(1)粮食因旱损失率。因旱对粮食作物造成的减产损失量,占正常年的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2)因旱饮水困难率。评估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评估区评估年曾出现的因旱临时饮水困难最高峰人口数量)占评估区评估年总人口数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3)保证水位:能保证防洪工程或防护区安全运行的最高洪水位。

(4)警戒水位: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

(5)重点城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90号)确定的4个市级重点示范镇、108个市级中心镇。

(6)一般集镇:除重点镇以外的城(乡)镇。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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