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5号)要求,结合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24〕60号)组织开展修编工作,形成2024版《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一步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一、《预案》修编的背景
(一)适应灾害救助新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防灾减灾救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有必要通过修编《预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理念。
(二)解决灾害救助新问题的需要。机构改革以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发生明显变化,现行预案在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之处,有必要通过修编《预案》,进一步提高救灾应急响应效率,更好满足受灾群众急需,推动灾害救助实现由“兜底为主”向“提高品质”的提升。
(三)适应灾害应对新模式的需要。为进一步适应较大及以上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确保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衔接顺畅,有必要通过修编《预案》,强化与突发事件应对总体预案和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灾种专项预案的协同衔接,健全与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协同联动。
(四)适应灾害救助新机制的需要。近几年机构改革中,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金融监管支局等部门(单位)在灾害救助方面的职责发生了变化,需要更新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有必要通过修编《预案》,对县级层面较大及以上灾害救助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作相应调整、充实和完善。
二、《预案》修编的依据
根据《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丰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原《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同时对相关单位职责进行了更新完善。
三、《预案》修编的内容
(一)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对标对表市级层面,县政府成立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提高“统”的综合性、权威性。同时,推动有关成员单位发挥专业优势、行业优势,落实会商研判、响应启动等职责任务。
(二)加强灾情信息管理。明确灾情信息报送要求和途径,遇到死亡(失踪)人员性质难以认定的情况,采取“先报后核”的原则,同时,强化对死亡(失踪)人员性质认定。
(三)推动救灾关口前移。提高救灾应急响应的及时性、主动性,提出经研判可能达到启动条件的,可先行启动响应,实现“早启动、早支持、早救助”。
(四)调整响应批准权限。新《预案》中,一级响应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批准,二级响应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批准,三级响应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批准,四级响应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五)部分部门职能调整。根据相关单位职能职责的调整和细化,对部分成员单位的名称和救助职责进行了更新或修订。增加了县委社会工作部按职责组织协调相关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
(六)建立资金预拨机制。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年度救灾资金预算、预拨机制,在每年汛前提前下达乡镇(街道),支持灾区第一时间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提升灾害救助效能。
四、《预案》政策问答
1.修订《预案》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一是《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职责发生了一些变化,需尽快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要求予以完善。
二是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进一步适应重特大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确保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衔接顺畅,有必要通过修编《预案》,健全与市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上下联动。
2.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修编的《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保障措施、附则等共8个部分。
3.新旧预案差异对比
与2023版《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丰都府办发〔2023〕2号)相比,这次预案修订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以及组织指挥体系的变化,明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死亡(失踪)人员性质认定;加强受灾人员集中安置服务工作;完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响应措施。新预案在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确保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运作、与突发事件应对总体预案和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灾种专项预案的协同衔接等,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主要的灾后救助有哪些?
灾后救助主要有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和冬春救助。
5.灾后救助的申请标准是什么?
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需政府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或者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冬春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特殊困难群体可适当提高标准,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