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4-0012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发〔2024〕23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4-0012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发〔2024〕23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丰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丰都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

毗邻区县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救助活动。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救灾办)负责与市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2.3专家队伍

县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队伍,对全县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受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4乡镇街

乡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救灾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和相关数据,结合本辖区实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2)加强值守,跟踪灾情,调整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

(4)了解灾害风险,指导救助准备工作;

(5)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应急管理局、乡镇街、涉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信息,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加强灾情信息共享工作。

4.1.2 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应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核报。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认定,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  对启动县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街应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灾情信息及救助工作动态。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10万人以上;

(5)县防减救灾委研判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县救灾办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

5.1.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派务副主任统筹协调级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开展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委组织会商研判灾情,部署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街开展救灾。成员单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县防减救灾委安排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

(3)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县救灾办报告灾情、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预拨县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预拨资金不足时申请安排下拨县级预备费,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款物。县发展改革委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和市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受损道路、桥梁等修复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救援队伍投入救灾救助工作。县国资事务中心督促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县人武部、县委社会工作部按职责组织协调相关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6)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协助安置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

(7)县公安局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供应保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供水保障等工作。

(9)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及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环境情况,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政府外办协助做好国际援助事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县救灾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13)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救灾办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50000人以上、100000人以下;

(5)县防减救灾委研判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县救灾办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委派县救灾办主任统筹协调县级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开展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按照一级响应措施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3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5)县救灾办研判需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由县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县救灾办主任或副主任统筹协调县级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开展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救灾办组织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措施。

(2)县救灾办派出工作组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

(3)县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预拨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和市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快速修复重要通道。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供水保障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县人武部、县委社会工作部组织协调相关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街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县救灾办指导受灾乡镇街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8)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5)县救灾办研判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县救灾办副主任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县救灾办副主任统筹协调县级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开展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按照三级响应措施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5.5 响应调整

特殊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

5.6 响应联动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救灾办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通报,所涉乡镇街按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启动本级响应。

5.7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县救灾办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乡镇街负责,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县救灾办指导、乡镇街负责,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预拨县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自建为主,乡镇街负责组织实施,科学安排重建选址,确保安全。

6.2.2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2.4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负责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乡镇街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救灾办统筹指导。

6.3.2 乡镇街每年9月底前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需救助情况,并建立台账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当年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3.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级资金情况,安排下拨冬春救助资金。有物资需求的,相关部门按程序调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乡镇街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申请市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县发展改革委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和市级预算内投资。

7.2 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县、乡镇街储备能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预留空间。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乡镇街应为本行业、本区域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建设综合性或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开放,确保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管理人员队伍、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专家队伍建设。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救灾办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及时修订完善。乡镇街应修订本级预案,报县救灾办备案。本预案由县救灾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丰都府办发〔2023〕2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