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丰都府发〔2020〕40号
为强化我县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规定,现将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划定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丰都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全年均为禁猎期。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
六、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