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02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告〔2023〕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0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02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告〔2023〕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0 |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三合街道、双路镇以及名山街道城市建成区,包括龙河东、王家渡、峡南溪以及名山新城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景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桥梁、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今年设置2个限放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2023年1月21日(除夕)、2023年2月5日(元宵)20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在龙河大桥东侧滨江公园、名山旅游广场指定的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限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禁放区内禁止使用“电子烟花”“电子礼花”“电子工艺品”等产品。
七、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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