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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021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告〔2023〕3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发布日期 ] 2023-01-10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021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告〔2023〕3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发布日期 ] 2023-01-10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三合街道、双路镇以及名山街道城市建成区,包括龙河东、王家渡、峡南溪以及名山新城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景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桥梁、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今年设置2个限放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2023121日(除夕)、202325日(元宵)20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在龙河大桥东侧滨江公园、名山旅游广场指定的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限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禁放区内禁止使用电子烟花”“电子礼花”“电子工艺品等产品。

七、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3111施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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