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31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告〔2023〕104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31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告〔2023〕104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9 |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要求,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赋予全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消防救援、城市管理15项通用赋权执法事项及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22项自选赋权执法事项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见附件1)。
二、将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消防救援、城市管理15项通用赋权执法事项及农业农村、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20项自选赋权执法事项赋予各街道办事处行使(见附件2)。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赋权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四、赋权执法事项清单于2023年12月31日实施。实施前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或历史遗留案件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实施后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定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3)、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及时调整公示执法事项、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执法事项基本信息。
六、执法事项赋权及委托(见附件4)后,原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撑,开展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
附件: 1.丰都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2.丰都县赋予街道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3.丰都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4.丰都县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22项) | ||||
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5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县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6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县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7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8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9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10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11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12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13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14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15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1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17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18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1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20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21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22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县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附件2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县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20项) | ||||
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7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8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9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10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11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12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13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14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15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1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
县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17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18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1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20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县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附件3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附件4
丰都县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街道)
行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设定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2 |
对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3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4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5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6 |
对载客进入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7 |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8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五条第一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10 |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11 |
对夜间施工未公示未公告附近居民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12 |
对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13 |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14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15 |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6 |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7 |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8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 |
19 |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0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1 |
驾驶二、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2 |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3 |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4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5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6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7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8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9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30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备注: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委托执法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