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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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事宜的通告

丰都府告〔2022〕91号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三合街道:平都东路社区、平都中路社区、平都西路社区、滨江东路社区、滨江中路社区、滨江西路社区、南天湖东路社区、南天湖中路社区、南天湖西路社区、雪玉路社区、王家渡社区、花城社区、碧溪社区、金龙社区、龙王沱社区、龙城社区,洋河社区和峡南溪社区城市建成区,瓜草湾社区城市建成区和世纪花城后至三湾大塘300米范围内城市规划区,丰都西高速路下道公路沿线200米区域。

(二)名山街道:花园社区、连新路社区、双桂社区、东作门社区、名山社区。

(三)名山风景区。

(四)双路镇:马鞍山社区建成区、断桥沟社区建成区,丰都高速路下道公路沿线200米区域。

二、 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县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第Ⅲ类标准执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 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及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锅炉、炉窑、炉灶等其它设施)。

(二)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锅炉、炉窑、炉灶等其他设施),应限期改用管道天然气、页 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相关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共同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扩)建或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实施时间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丰都府告〔2018〕44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丰都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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