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十五届常委会第 131 次会议、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 8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教育工作者潜心研究教育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渝府令第150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教师及其他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丰都县教学成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认定丰都县教学成果:
(一)全市首创或县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五条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第六条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教育集团择优向县教委推荐;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由本单位择优按名额规定向县教委推荐。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丰都县教学成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申请书;
(二)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申请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由县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县教委提名,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期间不得与参评成果项目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条 对申报丰都县教学成果的项目,县教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由县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裁定。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的丰都县教学成果申报项目,由县教委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丰都县教学成果候选项目,县教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由县教委裁定。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丰都县教学成果候选项目,由县政府对获评者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每 2 年评审认定 1 次。
第十三条 丰都县教学成果获评项目,作为获评人考核、评职称、评优选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获得丰都县教学成果特等、一等的,由县教委择优向市教委推荐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申请人因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或评委徇私舞弊等违规操作获评的,由县教委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等奖励,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县教委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的,由县教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